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合力,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环办〔2021〕293号)精神,制定《宜兴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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