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2年宜兴市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政策和调整宜兴市城区初中布局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22-03-18 10:34 浏览人数:2085次 来源:宜兴发布,宜兴市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刚性实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布点规划,有效化解城区大规模学校招生压力,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提升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决定对我市2022年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政策和城区初中布局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区小学和初中招生批次与条件

1.第一批次

(1)适用范围:城区所有小学和初中。

(2)招生办法:报名信息登记,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录取。

(3)登记条件:适龄儿童、少年具有城区小学(初中)施教区(见附表,下同)正式户籍(关于户籍的说明见后,下同),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关于房产的说明见后,下同)相符,按所属施教区对应学校入学。

②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在城区,但户籍与房产不相符,到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所在地所属施教区对应学校入学。

③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无独立房产(以市民中心提供凭证为准,下同),但有共有房产(指父母与直系上一辈共有,原则上父母合计房产份额不低于总额的30%,下同)的,可以到共有房产所属施教区对应学校入学。

④使用直系祖辈(含外祖父母辈,下同)房产入学的,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确无房产;二是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或父母一方)在直系祖辈处落户;三是孩子随父母与直系祖辈实际居住在一起(需提供相关证明)。到直系祖辈的房产所在地所属施教区对应学校入学。

⑤符合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按相关规定正常办理入学:(一)父母离异或适龄儿童、少年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双方均为非施教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长期因公出国(境)、长期支援边疆建设者,适龄儿童、少年为施教区单立户籍,或投靠亲属在施教区落户;(三)在城区集体户籍的子女入学(需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无房产证明),根据其实际居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在常住地施教区学校入学;(四)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被拆迁户子女入学,凭拆迁安置的相关手续,自主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安置房所在地施教区的学校就读;(五)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子女入学,凭市委组织部颁发的《陶都英才卡》,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局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注:适龄儿童、少年具有城区小学(初中)施教区正式户籍(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户主),并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租住在城区,确无房产的。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统筹安排。

2.第二批次

(1)适用范围:第一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城区小学和初中。

(2)招生办法:在第一批次招生结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学校再进行第二批次登记。材料审核通过后,如登记人数未达空余学位数的则全部录取;如登记人数超出空余学位数的,则采用实名摇号的方式录取。

(3)登记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独立房产并实际居住。

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一)父母在施教区取得居住证至少满2周年;(二)父母(含父母一方)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己取得在宜兴的工商营业执照;(三)父母按规定在本市持续缴纳基本社会保险一周年以上(自查验日往前追溯1年,中间无中断,补缴无效);(四)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

3.第三批次

(1)适用范围:第二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城区(含毗邻区域)小学和初中。

(2)招生办法:在第二批次招生结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再进行第三批次登记。材料审核通过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3)登记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①因学校第一批次招生结束学位已满,未能登记的符合第二批次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②参加第二批次摇号后未能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

③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一)父母在城区施教区取得居住证半年以上;(二)父母(含父母一方)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己取得在宜兴的工商营业执照;(三)父母按规定在本市持续缴纳基本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自查验日往前追溯6个月,中间无中断,补缴无效);(四)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

 

二、调整城区小学和初中招生时间

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拟定于5月下旬开始,具体要求详见后续发布的《宜兴市2022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城区初中招生工作拟定于6月下旬开始,具体要求详见后续发布的《宜兴市2022年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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