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优化盐泰锡常宜高铁宜兴段线型
原标题:1月23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胜利闭幕,蒋锡培参会并提出四项提案。
![]() 回顾四天大会历程,各人大代表们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此次无锡代表团共提交38件议案和建议,其中包含了我的四项提案,以下是四项提案具体内容。
![]() 蒋锡培(左一)
优化调整镇村行政区划
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江苏省目前共辖13个地级市、21个县级市、19个县,54个市辖区、523个街道、720个镇、30个乡、1个民族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城乡发展规划,整合优化镇村布局,科学配置资源是当务之急。
因此在大会上我建议,进一步整合、撤并、优化调整镇村行政区划,对布局不尽合理、规模偏小和经济薄弱的镇、乡、村,特别是空心村,进一步整合、撤并,精兵简政,优化布局,拓展发展空间,推进城镇化进程;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交通、通讯、水电气、教育、医疗和养老等设施,推动区域协调、城乡协调发展和美丽乡村计划,造福人民;切实减轻农民、农村和社会负担,避免不必要的巨额低效或无效投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加快优化盐泰锡常宜高铁宜兴段线型
不久前,江苏省发改委批复了盐城经泰州无锡常州至宜兴铁路江阴站至惠山站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同意建设盐城经泰州无锡常州至宜兴铁路江阴站至惠山站段。盐泰锡常宜铁路宜兴段全长34.47千米,现有路线是自常州武进接入和桥镇,再沿滆湖东岸、262省道西侧一路向南进入高塍镇,在新西氿大桥附近穿越西氿后接入高铁宜兴站,而此占用了更多的土地和空间资源,路网关系不够协调,拆迁损失极大,对居民及企业的影响也十分巨大。
盐宜高铁全线共设车站11座,宜兴段计划2022年整体开工,根据国家铁总与国家发改委初步方案评审意见,宜兴西站有可能调整为预留站。
现有宜兴站在城南,城北与城南间的交通压力巨大,对于市民出行不够便捷。若在环保大道西侧,塍南大道北侧或科技大道南侧设立宜兴西站,这两条道路为我市市域内联通东西南北的中轴交会线且均为快速通道,另有省道宜金线、周杨线(滆湖景观大道)、科技大道、老104国道和新104国道在附近可形成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交通路网。
该区域目前现状以农田为主,环保大道西侧200米的村庄已经基本拆迁到位,上空高压线较多,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存在制约,而铁路建设可使得该区域土地发挥最大作用。一旦在该区域建设铁路,向南向东连接湖州、杭州、上海等城市,向北向东连接常州、无锡、泰州、盐城、上海等城市,其中宜兴链接惠山直通上海形成交通枢纽;对占我市人口三分之二左右、经济总量80%左右的西北部镇园的发展壮大,对未来城市空间的规划建设,提升城市品味,以及市民、游客等出行方便,都将起到难以估量、无法替代的历史性作用。
大会上我建议,加快优化盐泰锡常宜高铁宜兴段线型及同步建设宜兴西站方案的规划设计及最终确定;宜兴段线型应紧沿环保大道及s262线,并在该线段西侧穿过西氿后1公里左右处向东南穿越环保大道,以避免破坏西氿新城区空间环境,减少拆迁损失,降低居民和企业受影响程度;建设宜兴西站,抢抓长三角一体化、锡宜一体化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机遇。这是无锡宜兴的百年机遇、千年大计。
优化《产品质量法》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树立品牌的前提;是企业效益的源泉,《产品质量法》是国家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支撑之一。
因此大会上就《产品质量法》,提出了以下建议:
01
原文: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建议修改为: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暂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02
原文: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建议修改为: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对取得认证的企业运行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实施监管。
国家鼓励企业依据质量诚信体系标准,建立并参与质量诚信体系市场评价。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评价机构申请企业质量诚信体系评价。经评价达到相应级别的,评价机构颁发企业质量诚信评价证书,评价机构应对取得评价的企业的质量诚信级别实施跟踪监督。
国家依据先进的产品标准、技术要求,推行绿色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绿色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绿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绿色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对取得认证企业的绿色产品有效性实施监管。
03
原文: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建议修改为: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监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监查。鼓励监查以数字化技术为手段,建立科学的采用远程在线监视、在线监测、信息存储、参数查寻、物料码追溯和现场监督检查、检验相结合的方法,以加强企业对采用的标准、制造与控制,从制造端到流通、客户(消费者)及仓储等产品链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管和检查,注重从制造端的源头上杜绝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监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监查评价的需要,可以对检查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应在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认可或者授权的检验机构按标准进行,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监查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04
原文: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建议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监管;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国家鼓励企业提升数字化、智能化,实施产品在线测量、数据自动采集、存储、追溯、远程监造等技术。
05
原文: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建议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06
原文: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建议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有采用数字码、条形码、二维码等数字化的物料码标识;
(四)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五)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六)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法》
人民日报曾怒批“最低价中标”,并指出该原则一天不变,行业就很难有什么工匠精神,更不要说什么中国品牌。事实上我曾在不同场合多次建言修订招投标法,这次依旧对该法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01
原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建议修改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应采用先进、合理、经济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02
原文: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建议修改为: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指定某种工艺或“优先”等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03
原文: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建议修改为: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其性价比优、合理价中标;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04
原文: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建议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及理由通知所有参与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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